| | | 从“阿星现象”反思和谐社会的构建
| | 综合性论文2005年7月12日《南方都市报》报载:来自广西的综合性论文打工青年阿星被广东潮阳一工厂辞退,薪水欠发,一气之下杀了主管。而在此之前,他曾为同乡的综合性论文“砍手党”团伙做饭3年,却从未参与作案,他始终不愿加入“砍手党”,为此离开老乡,到深圳、东莞、汕头等地做工。一个有意识远离犯罪的青年,却最终杀人。 生活在社会底层,时常遭受不公正待遇,而得不到有效救济,也不会依法自救、求救,进而走上犯罪道路。这样的人决不是个别。7月1日,广东番禺一工人辛苦工作,一个月下来,反而倒欠工厂14元,原因是各种罚款,如一次在厕所里抽烟罚300元,一次迟到罚20元等,想回家向工厂借100元而未得,便将气散在工班头上,将工班头用刀捅倒后逃跑。一农民,身痪重病,无钱医治,为了不连累家人,用炸药将自己炸死。某城市为建设文明城市限制运西瓜拖拉机、三轮车板车进城卖瓜,城管野蛮执法,甚至将西瓜摔烂,新鲜的一车瓜,农民眼看着变成烂瓜,欲哭无泪。辛苦打工一年,老板给的仅是“欠条”,讨薪无望,泪流满面。没有身份证、暂住证等,被保安、警察盘查收容乃至暴打。做工如同包身工,吃饭、睡觉时间少,每日工作十小时以上,工作环境恶劣,每月没有一天休息,工资欠发,证件被扣,毫无人身自由。人们将这类事情统称为“阿星现象”。 阿星杀人,固然要受法律严惩,阿星本人也已投案自首,愿意接受法律惩处。但阿星现象的形成,仅仅只是阿星们的责任?我们有必要深入探索其形成原因,反思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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