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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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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二字,“和”右边是“口”,就是人人有饭吃;“谐”左边是“言”,就是人人都可以说话。社会保障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因各种原因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对城乡居民进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也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等六个部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自19世纪产生以来,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石油危机引发的经济“滞胀”大背景下,西方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弊端丛生,日益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导致一系列的消极社会后果。由此,世界各国都在重新审查社会保障制度,着手进行改革。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方面恢复了“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又着手从根本上改革我国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但是,无论是西方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还是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都需要理论的指导。没有清晰的理论思路,改革是不可能顺利进行的。当前我们正在极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也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践的发展,一方面我们对和谐社会的认识在逐步深化,另一方面许多新的理论问题有待我们去探索,但是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首要必备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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