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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从业记者采编禁忌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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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一 :隐性报道“隐”去法律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在转型期间可谓问题多多。而对于以发现社会问题和揭露社会阴暗面为己任的媒体来说自然是要责无旁贷的开足马力去行使自己的舆论监督权,但是面对越来越狡猾的作假分子和社会问题人为给予的隐蔽化,给了记者们采访和调查取证以很大的阻力。为了能揭露问题真相取得猛料来吸引受众,于是就有媒体开始寻租从西方舶来的一种采访方式——隐性采访。 据美国教授罗恩·史密斯所著《新闻道德评价》一书的《后记》中指出:“在美国,隐性采访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且新闻界业内外人士为新闻媒介使用隐身报道是否正确已经争论了起码三十年。”而我国著名新闻研究学者陈力丹教授则撰文指出:”隐性采访没有法律地位,不受法律保护,甚至经常的成为法律和道德的悖论……各种媒介对隐性采访的使用要十分谨慎,既考虑到社会的效果和社会的容忍度,也要考虑尽可能回避法律禁止性的区域。”① 对于隐性采访的使用合法问题,世界各国的新闻界历来都是众说风云,但是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绝不可逾越法律的鸿沟去采集新闻。 但是在我国,近几年暗访风盛行,不少小报小刊以自己的暗访能力强而引以为自豪,有的记者干脆在自己的名片上冠以“暗访记者”以示地位尊崇,也有媒体的领导把暗访报道作为本单位的“拳头产品”来推出,“责令”记者采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去制作新闻。②整个新闻界顿时把暗访当成”香馍馍“来对待。因此,许多问题也随之接踵而来。一方面我们在看到中央电视台制作的《新闻调查》、《焦点访谈》等节目因为通过隐性采访手段而揭露了很多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也同时发现央视的一些节目为了能制作出隐性采访报道吸引受众而不惜触犯法律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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