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析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 | 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法律监督,仅有一种手段,即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小学综合实践课论文存在《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但是抗诉手段毕竟很单一。通过我院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如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检察中的作用,笔者对我院民事行政检察运用检察建议加强检察监督的实践进行了调查与思考。 一、我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发挥检察建议作用的实践 实践证明,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运用检察建议把事后监督、上级院监督变为事前服务、同级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服务,不仅为事后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更重要的是扩大了监督面,提高了监督效果,减少了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负担,提高了司法效益,并且能及时地让法院纠正违法现象,及时地为行政执法服务,预防和减少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提高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实现社会效果、经济效益、法律效果三统一。我院通过以下途径发挥检察建议作用。 一是中止执行建议。这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已立案审查,建议提请抗诉后提请抗诉的,在提出抗诉前为防止将来可能发生改判后执行回转难而向法院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如果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就可以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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