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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确认识和有效控制不捕率上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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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捕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因法律规定变化而客观上导致的不捕率上升。 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只能在批准逮捕与不捕之间作出选择,需要补充侦查的,只有在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作为独立决定不复存在,这就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作为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全部纳入不捕的范围。而且因这个原因不捕的占不予批捕人数的大部分,直接影响着不捕率的上升。 (二)对修改后的“两法”学习、理解不够。 “两法”修改后, 许多办案人员对各类犯罪的特征、构成要件及逮捕的三个条件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不够准,往往造成定性不准或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也提请了审查批捕。特别是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未跟上,办案人对一些新罪名的理解、认识不统一,导致公、检、法对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分歧,增加了不捕案件。这一现象在经济犯罪领域显得尤为突出。 (三)证据意识淡薄,案件质量不高。 1、重破案,轻收集证据。过去公安机关一贯把破案率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侦查是夹杂着假设和推理的自向证明过程,有的侦查人员只重视破案而忽略侦破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在向检察机关报捕和移送起诉,作他向证明时,就出现证据遗漏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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