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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白某故意伤害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思考

   一、案件处理情况
    2001年2月4日上午,灵宝市城关镇解放村农民白某与邻居樊某因盖灶房发生纠纷,在出门找人评理途中引起撕打,白某用砖头将樊某头部打伤。灵宝市公安局于2月19日认定樊某右额部有4.3厘米缝合创,其中发际外有3.6厘米缝合创,鉴定结论为轻伤,2月28日将白某刑拘。白某在否认致伤樊某的同时,与其母亲分别提出了对被害人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表示愿意承担重新鉴定的费用。灵宝市公安局未对其伤口进行重新鉴定,即于同年3月17日向灵宝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于4月1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但同时向公安局下发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意见书》中,并没有关于重新鉴定的意见。灵宝市公安局经过补查重新移送,灵宝市检察院于4月27日以白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公安局于5月21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部门以白某和其亲属均不服樊某的伤情鉴定为由,于6月22日依法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0月29日,公安局将白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2002年河南省人民医院根据灵宝市公安局的委托,对樊某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认定病人右额部头皮可见长度4.6厘米弧形伤口瘢痕,其中部分伤口瘢痕位于右额面部皮肤,长度2.6厘米,不符合轻伤标准,属人体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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