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被害方不服检察院不批捕退补案件进行上访问题的探讨
| | 小学综合实践论文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科在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被害方对当地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逮捕案件进行退补和对不批捕案件不服、反复上访要求检察机关对“对方”不逮捕说明原因答复的小学综合实践论文情况。经调查,2 0 0 2 年河南省灵宝市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逮捕的小学综合实践论文案件为5 8 3 案1 0 1 3 人。检察机关退补1 2 3 案2 7 1 人。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案件4 8 9 件7 8 1 人。依法批准(决定)逮捕4 7 4 件7 4 6 人。不批准(决定)逮捕1 5 件3 5 人。本院侦查监督科共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 3 份。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数字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科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数定相差9 4 件2 3 2 人。 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两机关在案件受理移送数字上有偏差,为什么?经过调查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由于近年来自我要求不严格,对错案实行了“追究责任制”,所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自认为是刑事案件的(即公诉案件),就采取不办理拘留法律手续,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先进行初步调查,再将初步调查材料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的情况,一旦检察机关认为该证据符合逮捕条件,能够逮捕,公安机关就直接抓捕,进入司法程序。一旦检察机关认为该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甚至认为是自诉刑事或民事案件,公安机关因未对犯罪嫌疑 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而以检察机关不同意报捕为由终止了案件的侦查,不再对双方进行调解,放任受害人到处告状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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