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审查起诉后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 | 小学综合实践论文公诉工作中的小学综合实践论文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小学综合实践论文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发挥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庭审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加大了公诉工作的难度。公诉人为在法庭上争取主动,充分发挥控诉职能,就需要通过补充侦查对侦查活动的过程有所了解并对侦查活动的方向有所控制,避免不能及时获取提起公诉所必需的证据,以及因不了解侦查活动的情况而在证据合法性存在争议时陷入被动。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活动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各类案件审理中。然而,在退补手段被日益借重的同时,补充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并严重阻碍了退补工作的效率,影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已成为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以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为例,退补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退补质量普遍不高,退而不查,或查而不清的事例时有发生。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侦查人员不按照退补提纲的要求进行补查工作,明明可以找的证人不去找、可以查的物证不去查,往往以查不清,找不到为由,用简要说明来应付了事,例如我院审查起诉的徐某盗窃一案,侦查人员在取证时只取了犯罪嫌疑人徐某的材料,却没有询问与徐某共同参与犯罪,但是不够法定年龄的两名未成年人,仅出具了一份因为是外来人员,现在找不到人的简要说明了事。二是虽然退补工作做了,但却做得不到位,或是询问证人问不到点子上,或是查找的物证、书证与案件无关,如我院审查起诉的王某绑架一案,虽然侦查人员补充了大量的材料,但经我院承办人审查后绝大部分还是不能够说清楚王某实施绑架行为是否存在有经济纠纷的前因,证据缺口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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