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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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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水平,是解决检察委员会工作质量不高的有效途径。我们从工作实际出发,在分析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现状的基础上,试图就如何充分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作用的问题进行探讨。 从目前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运行效果来看,存在机构未被重视、工作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 1、提交议案的“过滤器”作用没有充分体现。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交议案进行会议前审查,一方面滤除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议处的案件或者议题,一方面纠错补漏、滤除案件承办人或议题提出人主观因素对议案的“杂质”影响,保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质量。必须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容易把握,然而,何种案件、何种议题是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并没有具体规定,会议前审查案件是程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却无章可循。 2、议案讨论的“导向”作用不能得到发挥。在专职委员的设置上,尽管考虑了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有利因素,但是由于年龄偏大、身体条件相对较差等多种原因的限制,在涉及议案的法律文件的查找、研究等准备工作、具体咨询意见的提出以及会务沟通协调、检察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执行与督办方面,仅仅靠专职委员一人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因而在实践中一般只是维持正常的、一般性的检察委员会事务工作。而检察委员会秘书的工作只是书记员的工作,加之又是兼职,其他的工作量也很重,用于秘书工作事务的精力有限。事实上,对检察委员会讨论议案,案件讨论中疑难案件处理意见的“双轨制”没有形成,专职委员只是以普通委员的身份列会和发言,兼职秘书只是列席会议、对议案不做分析论证,对增强检察委员会议事的方向性没有发挥应有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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