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谈附加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下载刑罚的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下载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作为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下载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从我市法院去年判决案件看,并处(或单处)附加刑的占很大比例,但实际执行效果欠佳。附加刑执行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罚金因犯罪分子无实际履行能力而难以落实,没收财产因犯罪分子规避法律而难以履行,剥夺政治权利因管理疏漏而导致失控。随着附加刑使用频率的大幅度提高,实践中的“空判”现象也日益严重,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已经明显削弱了刑罚的应有功能,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一、造成附加刑“空判”现象的原因 1 、附加刑刑事立法上的缺陷 首先来看罚金刑。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间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同时,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规定了,“随时追缴”的执行方法。尽管这一规定避免了罪犯逃避罚金制裁的可能性,但“随时追缴”实质上是强制缴纳的执行方式在时间上的无限延伸,给犯罪分子拖延缴纳罚金时间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能够缴纳罚金的前提必须是犯罪分子有经济承受能力,而实践中盗窃,抢夺等财产型犯罪很多都是因家庭困难所迫才实施的,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判决不能及时执行。 再看没收财产刑。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返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尽管明确规定了那些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那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但这些规定很容易被犯罪分子钻空子,用来规避法律对他的经济惩处。他们或者千方百计地隐瞒财产,或者将财产转移归其家属所有,或者亲朋好友串通让他们以与他存在正当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身份出现,请求偿还“债务”,从而使没收财产的执行落空。这些刑法上的缺陷,实际上为犯罪分子逃避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这两种附加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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