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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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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关行业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任务日益繁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完善了相关制度,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职能、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但是,仅仅将行政执法监督局限在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经贸委等部门是远远不够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 一、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明确认识是整个工作的基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是否严格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人大、政府等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主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方式是否规范,而且主要是与行政执法同步进行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对人大、政府等机关以及社会监督等重要的补充,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而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依法将其移送给有权机关处理(这项工作目前仅限于事后监督);另一方面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本身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触犯刑法的行为,如果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按照我国刑法第九章侦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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