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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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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实践部门立足刑事诉讼立法精神,深入实际调查,加强理论论证,设计了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简称“普通程序简易审”)。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指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审理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理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在审理案件的范围上,它不同于简易程序;在法庭审理方式上,它是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普通程序框架内对审理程序的简化。 这种审理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者之间的一条独辟蹊径的“第三条道路”,是对现有庭审方式所作的进一步改革。它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解决严打斗争中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作为司法部门改革的成果,它是否符合刑事诉讼发展规律,仍需展开深入的讨论。 一、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特点: 1、具有普通程序性。鉴于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只规定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据此我们就不能将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上升为一种新的审判程序,否则就依法无据。同理,也不能用简易程序扩大审理普通程序的案件,这也是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的。为此,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只能是依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不能依别的什么程序进行审理,即具有普通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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