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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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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所作的立法解释,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上的争论,较之原刑法的规定有一进步。但这一规定对公务的含义,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常常发生争议,直接影响了刑法的适用。 (一)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以什么标准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这是当前极具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性犯罪,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身份,这是其从事公务的前提,故主张在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时,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身份来确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因而主张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来界定,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依法从事公务者,即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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