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
| | 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在任何国家和时代,杜绝错案永远只是一种美好的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理想。举凡刑事错案,总免不了有嫌疑人被屈打成招的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影子。刑讯逼供自然而然成了错案的一种外在标签。从古代的“窦娥冤”、“十五贯”,到当代的杜培武事件、李化伟事件,再到眼下的佘祥林案与胥敬祥案等等,那么,为什么人类的司法悲剧会如此无休止地重演?为什么刑讯逼供成为了横跨世纪的顽疾? 一、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任何行为的出现,都有其产生的根源,都是在错综复杂的联系中得以催发和显现的。不存在无源之水、也不存在无本之木。笔者认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历史原因 从发展史来看,刑讯逼供方法是随神判法的没落与审讯法的兴起而出现的。据考证,在中国,2000多年前周朝的司法活动中便已广泛使用刑讯;在西方,法兰西等王国从13世纪开始推广纠问式诉讼程序,秘密审讯和拷打逼供随之成为让嫌疑人开口之常规。 人类社会走上依靠刑讯来破案的道路,绝非历史的偶然。中外古代漫长的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着滋养刑讯逼供的“阳光、空气与土壤”。这就是有关的立法意旨、民意倾向与司法文化。 首先,刑讯逼供得到了当时的法律明文认可,乃至提倡。中国古代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的断狱原则,《唐律》、《宋刑统》乃至《明律》皆有关于刑讯的条件、方法、用具和程度的具体规定。中世纪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典中也都明确规定,被告人口供是最可靠和最完整的证据;法律甚至明确告诉司法官员:如果你手中的证据已经构成了半个证明,那么你就应该使用刑讯来获得口供,即另外半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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