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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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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多年以来,社会上大都把其原因归根于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力。诚然,监管不力的确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主要原因之一,但把责任都归根于司法行政机关,却未免有些冤枉。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收效甚微。司法行政机关之所以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工作中难有作为,其原因就在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绝大多数是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自身所不能解决的。要解决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不力的问题,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就必须完善相关立法,改革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 1、没有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根据司法部的三定方案,司法部具有负责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工作及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而不具有监管法律服务市场的职能。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是多元化的,除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还有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法学教育研究机构、法学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公民个人。司法行政机构对除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人员,只要其不冒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不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刑事辩护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是无权进行监管的。如果这些人在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过程上以高出律师收费标准数十倍的数额收费甚至坑蒙拐骗,司法行政机关也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而无可奈何。由此可见,没有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机关,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同时,既使属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法律服务人员,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也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公证员、社会律师由公证律师管理机构监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基层工作机构监管,法律援助律师由法律援助中心监管,有的地方,公证员和律师还分别由两个机构监管。稽查机构有挂靠在公证律师管理机构的,也有挂靠在基层工作机构的,还有挂靠在法规机构或单独设立的。这就容易造成监管机构之间的不协调,甚至互相扯皮。前几年,公证律师管理机构力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诉讼市场,而基层工作机构则坚决反对。在查处工作中,挂靠在公证律师管理机构的稽查机构去查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问题时,人家就是不买账,基层工作机构有时还为被查处对象撑腰。这种监管模式,法律服务市场又如何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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