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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夺致人伤亡

抢夺致人伤亡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已成为不争的治安综合治理论文事实,由于我国刑法典对此尚无明确规定,故有分析说明之必要。
一、抢夺致人伤亡的治安综合治理论文观点综述
法学界对抢夺致人伤亡的情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应按抢夺罪或者过失重伤罪合并处罚。 2、如果抢夺数额巨大又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应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定罪处罚;对于抢夺数额较小或者刚刚达到“较大”而又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作为“情节特别恶劣”的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杀人罪定罪处罚。 3、如果在抢夺财物中因用力过猛,而无意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的,这是抢夺与过失重伤(过失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的牵连;如果抢夺侵犯的财物数额尚不构成犯罪的,则按照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如果抢夺行为本身也构成犯罪的,则应从一重罪定罪并从重处断。考虑到抢夺罪加重构成的刑罚更重,而且犯罪的基本性质是抢夺,故应按抢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处罚。 4、基本同意第3种观点,只是认为构成抢夺罪的同时又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属于想象的竞合犯,而非牵连犯。 5、抢夺财物时,用力过猛,无意中造成被害人受轻微伤害的,不属于故意使用暴力,仍应定本罪。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时,则应根据犯罪人当时的主观罪过形式,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本罪,属于过失心理状态的,构成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杀人罪,与本罪并罚。 6、分两种情况:如果抢夺行为必然造成被害人伤亡,而且以此作为完成抢夺的必经阶段,则构成抢劫罪;如果抢夺行为或然地造成被害人伤亡,仍定抢夺罪,若切实造成了伤亡,则按过失犯罪或间接故意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7、抢夺致人伤亡的情况下,可以构成抢劫罪。但不应该以必然性和或然性为标准来区分,因为必然性和或然性二者很难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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