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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罚金刑扩大化趋势下对新型罚金刑数量的立法模式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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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金无足赤”,罚金刑应用于刑罚领域固然在惩罚犯罪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其作用能否像我们创制时所期望的那样,能否能将其惩戒犯罪的作用发挥到极致,笔者认为这取决于我们在确定罚金刑数量时选择何种立法模式,取决于我们能否有更加合理的立法模式,而非各种暴力手段的应用频度与程度。 面对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我们所能做的或许应该像我们对待即将诞生的生命一样:尽最大的努力确保胎儿在母体中孕育时就健康安全,而非在此时放任以期待婴儿呱呱坠地人们发现缺陷后的种种补救措施。 罚金刑的扩大化趋势 前苏联著名学者h•c•戈列利克在1980年出版的《完善在科技条件下同犯罪斗争的措施》一书中指出:“随着科技的发展,居民物质保障的提高,为更广泛地适用罚金刑制裁犯罪提供了先决条件。审判实践证明,处罚情节轻微的犯罪,尤其是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以及出于贪利的犯罪,采取罚金刑是非常得力而有效的。” “根据犯罪的性质,尤其是对于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和情节轻微的犯罪,扩大使用罚金刑的范围乃是一种必然趋势。”① 作为财产刑的主要形式,罚金刑的地位自20世纪以后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的重视与青睐,罚金刑在刑法中的数量、适用范围及规定有罚金刑的国家数量上都呈现出强劲的扩大化趋势。而且,罚金刑的经济性更是成为这一趋势出现的催化剂。本文在此无意就此展开,以下仅对中外罚金刑的扩i大化趋势加以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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