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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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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依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几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当前农村“村官”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从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几个地方的“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归纳,进而揭示“村官”犯罪的多方面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几项措施。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1、 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是村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近几年,我院查办的7起“村官”犯罪案件中,从所担任职务的身份来看,其中3人是村党支部书记,2人是村民委员会主任,3人为村民小组组长。 2、作案手段比较相似,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为主的经济犯罪。从我院查办这7起“村官”经济犯罪案件来看,案件性质均为贪污受贿犯罪,作案手段单一,均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如2001年在查办钟有生、何炳耀、蒙伟瑜、钟可华涉嫌共同贪污一案中,四人在担任古凤村村委干部期间,乘受委托从事管理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之机,合谋私分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计38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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