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论证据不足的贪污案提起民事诉讼相关问题
| | 中小学教育教学论文这里所说的中小学教育教学论文证据不足贪污案,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中小学教育教学论文这样一种案件:立案后已查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所在国家单位的名义,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处收取数额较大的款项的证据,而从机关财务查不出已缴纳的证据,检察机关已定涉嫌贪污罪。但其辩解凭记忆已交财务人员或其他领导,不过没有手续,有关人员也不承认。审判机关据此认为证据不足,不作指控罪名成立的判决。有这样两个案例: 其一,犯罪嫌疑人潘某系建设银行一储蓄所代办员,受其主任吴某指派,从行里财务部门替该所领取5.1万元的代办费,并在领款单上签了自己的姓名。以后在审计检查中发现,潘某没有把此笔款交到该所账上。报案后检察人员询问该款的去向,潘某辩解交给了主任吴某。但吴某矢口否认。潘某又拿不出任何书证。侦查部门认定潘某涉嫌贪污罪,移送起诉。但法院认为判决潘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最终只得做了不起诉处理。 其二,犯罪嫌疑人杨某,系物价局物价所负责人。在物价检查中,从一企业收取赞助费5.5万元,开了该所的收据,签了自己的姓名。以后在审计审查时,该所账上没有此5.5万元款,杨某也看了审计报告,未提出异议。检察人员在企业账上发现杨某打的收据后,到物价所查账,查明这笔款未上物价所财务账,会计也证明不知此事。杨某供述他自己收款属实,但已交给会计。会计予以否认。检察机关认定杨某构成贪污罪,起诉后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不能排除会计得款的可能性。认定杨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检察院只得撤案做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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