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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把租赁的汽车擅自出售该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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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4年7月孙某与丁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孙某向丁某提供康明斯型无号牌自卸汽车四辆,价值100万元;丁某每车每月向孙某交租用费21000元,每月三次付清;车辆大修2000元以上孙某承担70%,丁某承担30%。该合同生效后,丁某向孙某付了8万余元的租赁费,又因经常修理,付出修理费10余万元,就向孙某提出车况不好,把车卖掉。孙某没有答应。丁某就在2004年11月自拟了一份与孙某的车辆买卖协议,签上孙某的姓名,以自己的名义将四辆车全部出售,得款20余万元。孙某得知后,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分歧意见 对于丁某把租赁的汽车擅自卖掉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民事纠纷。理由是丁某与孙某签订有租赁合同,双方又按约履行了一段时间,说明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开始生效。至于承租人方丁某在出租方没有同意的的情况下把租赁的车卖掉,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孙某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起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丁某与孙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付了部分租赁费,这都不是他的真实本意,而是制造假象,骗取孙某的信任,使其心甘情愿地把车交给他,为非法占有孙某的财产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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