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谈检察建议的重要性
| | 综合实践活动论文检察建议不同于法律文书,它不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因此,它既不需由检察机关执行,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执行。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针对行业、系统和相关单位存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践活动论文问题,以检察机关的综合实践活动论文名义,提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的建议或对策,是一种准“司法文书”。目前检察建议已成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犯罪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形式,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它虽然属于非诉形式的活动。但这种方法针对性强易于被相关单位采纳,见效快。实践证明,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 存在的问题 1、检察建议的内容千篇一律。检察建议的内容空洞的多,有建设性意见的少;泛泛而谈的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少;发出的多,回复的少,有流于形式之嫌。 2、检察建议的制作存在不规范性。实践中,个别干警将检察建议的制作予以公式化,即将检察建议用事先准备好的统一的内容,编上编号,填上时间,盖上院印即可。因此,提出的检察建议既没有情况分析,更没有预防对策。 3、为完成检察建议的任务,滥竽充数,降低检察建议的质量。个别干警为完成任务,粗糙制作检察建议,因而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发案单位采纳较少。 4、突击制作检察建议。为完成目标考核的任务,个别干警突击制作检察建议,更有甚者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要求该单位予以采纳并回复。此做法不仅削弱了检察建议的作用,而且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同时,也影响了检察建议形式的完整性和庄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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