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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赔偿若干问题的有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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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采取积极措施,宣传和落实这部关系着国家人权建设和国际形象的重要法律,在处理刑事赔偿案件的过程中,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司法水平和司法人员素质,减少和杜绝错案的发生,提高刑事赔偿案件的办案效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对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近10年来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做一下简要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一些规律。 一、受理刑事赔偿案件的概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赔偿法实施以来,该院共受理刑事赔偿案件8件9人。其中有检察机关自侦案件4件5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件4人。 (二)处理情况。 1、做出赔偿决定的6件7人。其中从办案部门来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3件4人,公安机关移送案件3件3人;从赔偿类型来看,人身羁押案件5件6人(赔偿金额13万余元),财产返还1件1人,(返还财产现金2万元,黄金戒指一枚4克);从原案处理结果来看,检察机关不起诉1件1人,撤销案件的1件1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2件2人,法院做无罪判决的2件3人;从赔偿主体上看,检察机关单独赔偿的4件5人,与基层人民法院共同赔偿的2件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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