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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检察法医工作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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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法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检察机关成立检察技术机构,已经有二十余年了,各地技术部门成立初期,多数都是先有法医技术门类,随后技术队伍发展壮大,尤其是河南省检察机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法医鉴定门类日益完善,法医鉴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鉴定数量逐年上升,对案件的及时侦破,正确审理提供了大量的科学依据,同时接受信访部门、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及法院等部门法医学鉴定,为维护稳定大局,作出了一定贡献,接受保险公司,劳动部门等的伤残鉴定,接受卫生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为这些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了大量的科学依据,可以说二十年来,检察法医做了大量繁重而有效的工作,对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几部重要法律的重新制订或出台,检察机关法医的受案范围、鉴定对象发生了重大改变,主要表现在: 1、刑法、刑诉法的重新制订,检察机关法医工作的受案范围锐减 新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拘谨等原来由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规定由公安机关受理,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相对缩小。尤其刑诉法规定对有争议的法医鉴定由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检察机关法医失去刑诉法修订前的复核鉴定权利。导致检察机关法医鉴案数量锐减。据有关统计,两法的重新修订,检察机关法医受理案件数量下降50%还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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