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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的主体和客体

   一、也谈主体观
    苏富忠同志在《谈教育主体》(载《教育理论与实践》1989年第一期,以下简称“苏文”)一文中,把主体分为关系论和自我规定论两类,并指责关系论主体观以“互为前提的循环论证使主客体关系和主客体都成为莫名其妙的东西了”,认为只有自我规定论主体观才能揭示教育和教学中师生关系的本质。但我对此却有不同看法。
    为了弄清“关系论”和“自我规定论”谁是谁非的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寻找双方共同的起点。从苏文中看,两种主体观都认为主体是一个哲学范畴。范畴是人们对存在物的某种特性的概括和反映。主体范畴概括和反映了存在物的什么特性呢?关系论认为:概括了存在物作用于他物的地位特性。自我规定论则认为:“承担以对自身自主为基础的对自身自主与对对象自主辩证统一的这种运动形态的实体,才称得上主体。”简而言之,苏文认为主体范畴所概括的是自主的存在物自主地作用于他物的地位特性。这与关系论的主体范畴相比,外延更小。关系论主体的外延可以包括各种存在物,自我规定论主体的外延只包括有自主性的人和动物(此分歧与本文无关紧要,因为本文探讨的主体是人);但两种主体观的实质内涵­——作用于他物——却是相同的。因而二者对主体的实质涵义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主体指处于(或自主地处于)作用于他物的地位上的存在物(或人和动物)。那么,是什么规定了存在物处于作用于他物的主体地位呢?自我规定论与关系论的根本分歧正在于对此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关系论回答说:存在物的主体地位是由关系规定的。自我规定论则认为:存在物的主体地位是由自我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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