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43件不该立案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
| | 综合类论文一、43件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综合类论文刑事案件特点 1、案件来源由当事人提出的综合类论文极少。在对这43件公安机关不该立而立的刑事案件立案监督中,41件是在2003年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取保候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占95.4%;在办案中发现的1件,占2.3%;当事人请求或控告的1件,占2.3%,可见这类立案监督案件的来源由当事人提出的极少,仅占2.3%,绝大部份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中发现的。 2、所立案件性质以侵犯财产类案件所占比例较大。43件不该立而立的刑事案件中,属侵犯财产案20件,占46.5%;其中盗窃案10件,占23.2%;诈骗案7件,占16.2%;窝藏赃物案2件,占4.6%;敲诈勒索案1件,占2.3%。另外,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7件,占16.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4件,占9.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2件,占4.6%;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危害税收征管案1件,其他8件。从涉案金额分析,其中20件侵犯财产类案件的涉案标的金额都不大,但都被刑事立案侦查。 3、涉案人员以青壮年居多,被刑事拘留的时间长短不一。在65名涉案人员中,作案时年龄介于21—40岁之间的40人,占61.5%;未满16周岁的5人,16—20岁之间的7人,41—60岁之间的11人,60岁以上的2人,其中年龄最大的73岁1人。另外,43件不该立而立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涉案人员直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1件1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42件64人,其中被刑拘1-5天的15人,占23.4%;被刑拘6-10天的17人,占6.5%;被刑拘11-20天的28人,占43.7%;被刑拘20天以上的4人,占6.2%。 4、审查案件证据材料中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所占比例较大。对这43件65人不该立而立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证据材料后发现,其中属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19件35人,分别占44.1%和53.8%;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5件6人,分别占11.6%和9.2%;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犯罪的4件4人,分别占9.3%和6.1%。另外,属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10件11人,分别占23.2%和16.9%;属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5件5人,分别占11.6%和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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