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接受人大个案监督
| | 综合实践活动论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某些典型案件进行个案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职权的综合实践活动论文重要体现,对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的综合实践活动论文发生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享有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权,个案监督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的个案监督。个案监督是人大的一项新工作,实践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本文试就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个案监督的几个问题作些思考。 思考之一:人大对检察机关个案监督的依据 从理论分析,个案监督是人大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内容。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区别于西方议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行“议行合一”。我国人大还对同级的“一府两院”享有监督权是“行”的具体体现,监督权又可分解为接受报告权、人事任免权、调查权等方面的权力,这些权力都是具体的、可操作的,而不是概括的或西方议会制度的“只议不行”,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是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其二,我国“一府两院”的权力来源于权力机关,检察官和法官也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既然对他们有选举或任命的权力,当然也有对他们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其三,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冲突。由于个案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监督,而非实体监督,个案监督不仅不会妨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相反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好的行使检察权,它有利于形成一个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防止司法腐败。其四,个案监督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的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条申诉的法律援助途径,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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