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落实党对政法工作领导存在的问题、原因和理性思考
| | 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共产党的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领导与司法独立的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相互关系,是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共同难题。其难点在于如何既保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又不致损害司法工作应有的独立性。解决这一难题依赖于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党要改革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正确对待党的领导。为此,党需要通过党规规范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而国家也需要通过立法等措施,进一步保障司法工作应有的独立性。 共产党的领导是写进《宪法》序言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不容置疑,毋须争议。同时,人们对司法独立普遍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司法独立是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因而,既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又要保障司法的独立性,便成为我们应当同时遵循的两个原则。然而,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处理并不是非常简单的事情。于是,怎样才能既保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权,又保证司法工作应有的独立性,便成为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共同难题,同时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课题。 一、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党的领导与司法的独立性都是基本的原则,都有重要的价值,应该同时并重。然而,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与司法的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似乎不难说清,但在实践上却是个疑难而又复杂的问题。有时处理不当,所谓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就会变成对于被领导的工作的直接插手、干预或者发号施令。在我们的实践中,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没有动摇和放松过,也正是党对司法工作的一贯的领导,保证了司法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贯彻,保证了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但是,也不能否认,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所谓紧张关系,当然不是指二者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冲突,而是说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和谐,不协调。这种紧张关系既表现在人们的认识中,也表现在党的领导与司法活动的运作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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