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综合类别 评职称论文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综合类别 评职称论文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综合类别 评职称论文监督。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与其他检察工作相比,立案监督工作仍处于滞后状态,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笔者结合近年我院侦查监督的工作实践,对制约立案监督工作发展的因素及对策,予以探讨。 一、案源渠道不畅,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应包含立案活动的知情权、质询权和纠正权三部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只规定了质询权和纠正权,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质询权)和“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纠正权),而对检察机关关于侦查机关立案活动的知情权却未作规定。立法上的这一缺陷,是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信息渠道严重不畅的根本因素。因为监督与被监督始终是一对矛盾,监督者工作的成效是以被监督者工作的疏漏为基础的,所以在法无明文规定监督者享有知情权的情形下,被监督者不可能自愿通报本身存在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办案,在审查案件材料中自己发现;二是被害人向检察机关的控告和申诉。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很少。而通过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这一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由于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再加上多数被害人法治意识的欠缺,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道享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所以,检察机关单靠该途径很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更无从谈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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