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 | 综合类别 论文集坚持党的综合类别 论文集领导和司法权独立是必须解决好的综合类别 论文集重要问题。司法机关只有处理好坚持党委领导与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才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司法工作的良性发展。如果在司法权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关系问题上认识不清,处理不当,将从根本上把握不准司法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于党的事业和司法工作都不利。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权独立的几种认识误区 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与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之所以出现困惑和争论,原因是存在以下不正确认识所致。 1、忽视坚持党委领导的重要性。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司法工作是相对独立的工作系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因此容易把自身工作定位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认为只要能正确执行法律即为尽责,没有必要过多地强调党的领导。也有些认为,司法工作从事执行法律的活动,与各类诉讼活动打交道,居于中立位置进行超然判断,不直接参与党委和政府制定的经济决策和其他具体建设活动,司法工作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入点不是很多,联系不是很密切,因而执法活动只要不抵触党的领导即可,不必过多地围绕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故此,认为司法工作主要应该坚持独立性和超然性,坚持党的领导对司法工作的现实意义不大。 2、过高评价司法权的位置。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法治观念有了显著发展,依法治国水平也有了一定提高。在此背景下,部分执法者就出现了过高评价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定位的倾向,动辄援引宪法规定,强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认为建设法治国家实施以法治国方略,就是一切由法律说了算,法律应该在社会生活中起到至高无上的位置。更进一步认为司法权完全是独立的,应该置身于一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上,甚至凌驾于党的领导之上,把法律认为是高于一切的终极权力。国家是一个复杂系统,国家权力是由立法权、司法权、军事权、行政权、公民权等诸多系统构成的一个大系统,各个系统在其中都有适当的位置,在我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司法权只是人大监督下的子系统,司法权是子权力,而不是母权力。过分强调司法权的独立性和重要性,不是一种辩证的观点,而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方法,这样下去,将会使司法工作变成空洞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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