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的程序设计
| | 综合教研论文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综合教研论文 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的综合教研论文 统一实施负有监督责任。但是,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初步回答了这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目前已率先在四川、福建、浙江、河北、天津、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湖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一、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的实践意义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在不涉及修改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为解决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探索,目的是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其重大意义毋庸置疑。 (一)贯彻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文明和检察改革重要举措。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十六大报告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对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目标。如何贯彻落实好十六大精神,把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成为摆在我们每名检察官、尤其是领导干部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工作,正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外部监督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制度创新,有利于检察机关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利于推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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