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现象剖析及对策
| | 综合实践活动论文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辅之以必要的综合实践活动论文条件,就会激化,或者说爆发。许多刑事案件并非一开始就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而是由于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转化而成。2001年至2004年6月,我院公诉部门受理由民事纠纷引起的综合实践活动论文刑事案件达141件165人,占总受理案件的21.8%。由于此类案件涉及面较广,处理不妥,将直接影响基层社会的稳定。现就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加以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以期引起有相关部门的重视。 一、“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呈现“四多”。一是男性被告人多,在所提起公诉的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165人中,男性为139人,占85.5%;二是文化素质低的多,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为152人,占92.8%,其中15人为文盲;三是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为 146人,占95.2%;四是成年人犯罪多,在这165人中,成年人为159人,占90.3%;只有16人是未成年人,占9.7%。如2002年9月,苍梧县京南镇纯冲村村民罗永南(男、36岁、初中文化)因生活琐事与同屋相住的于海群(女)产生隔阂,长期不睦。当月14日晚,于海群发现其晾晒的衣服有腥味,怀疑别人故意所为,便与罗永南大吵大闹,罗一气之下,找来一条木柴从于海群的房间窗口向于刺去,致其轻伤。 2、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尤以侵害人身型犯罪为主。在所提起公诉的141件案件中,除1件放火案、1件故意毁坏财物案和1件投毒案外,其余的137件均为侵害人身型犯罪,占96.6%;涉及的罪名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等,其中故意伤害案件尤为突出,为119件162人,占此类案件总数的84.3%,总人数的96.3%。如2002年8月1日发生在苍梧沙头镇龙科村龙科自然组与圳眼自然组村民之间为争饮用和灌溉水源,相互械斗,酿成一死一伤恶性案件。两组村民在械斗过程中,圳眼组村民邱军生、邱祥生见自己方村民与龙科组村民李伯强打斗,遂上前帮手,被李伯强用石头掷中腿部,邱祥生即用铁水管朝李伯强的头部猛打一棍,致李伯强当即倒地。邱军生遇见李益焕,举起枪管朝李益焕的头部就是一棍,致李伯强受伤后在送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最终,被告人邱军生、邱祥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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