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婚检政策之争说明了什么?
| | 综合实践活动论文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新的综合实践活动论文《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检作为结婚登记必要条件的综合实践活动论文规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由于《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修正,国务院的新条例出台后,强制婚检的法律规定面临尴尬。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了省卫生厅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保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使该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但之后很快有消息显示,黑龙江省婚姻登记处明确表示,将继续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这就意味着,《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规定的强制婚检,将不会被婚姻登记部门采纳为登记结婚的前置条件。这个态度将黑龙江省人大置于一个尴尬的位置。尽管如此,黑龙江的这一“突破”还是引起了其他省份卫生部门的关注。赞同者认为,婚检自愿损害下一代的健康,改为强制体现了社会对婚检重要性的反省和认识上的深化。反对者则认为,结婚是公民的一项私权利,婚检自愿体现了民主、自由和以人为本。法学界则更多地从法律冲突角度进行分析,建议修改《母婴保健法》,取消强制婚检。2005年7月,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牵头,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就这一争论给出答复: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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