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真空”的MTV版权费
| | 综合实践论文缘起于2004年的综合实践论文mtv收费之争,反映了唱片公司和ktv企业之间的综合实践论文利益冲突,尽管随着法院的依法判决和法律法规的逐渐成熟,这场纠纷有日趋平静之势,但由于当下mtv版权收费问题法无定律、行无定规、尚处于法律和行业管理的真空地带的原因,使得纠纷双方就mtv如何收费问题、收取多少等问题仍僵持不下、各持己见。mtv业主是否只能被动满足唱片业的狮子张口漫天要价呢,如果不满足那就只能付诸公堂了。 难道mtv的收费,都得上法庭进行诉讼,然后一首一首地付钱吗?业界和学者认为,这是成本最高的笨办法,在现实中也不可能行得通。那么该如何约束mtv的版权收费呢?当然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尽快出台一个专门的收费标准,这是尽快结束法无定律局面的最好方式。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这就造成当前的法律真空的出现。目前这样的滞后性刚刚表现出来,法律到了要出现的时候了,但立法是一项比较繁琐的技术性活动,一项法律从起草到实行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这段之间内是否注定了mtv收费要继续纷争下去呢?这样的局面是争辩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因为那样的话只有依靠对峙公堂来解决纠纷,那无疑是最消耗人财物的方式了,而且无形中增加了纠纷的解决周期。 目前法律指导价缺位的现实,对ktv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法无定规的情况下,只有依靠业界的定律约束mtv的收费问题了,只有这样才会保证ktv在中国的健康的存在和发展。按照《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mtv经营者使用他人作品的付费标准,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个体的ktv业主是一个弱势群体,只有将业主个体组织起来才可能形成与唱片平衡对话的实力,才可能协商出令ktv业界接受的收费标准,因此成立ktv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应该是历史的必然,上海、广州等地的mtv业主已纷纷组织起了自己的行业协会。成立行业管理部门后,其首要任务就是要参照国际通用的惯例,确定mtv 整合收费、适度收费的标准,减少ktv业界的付费负担。从目前诉讼的方式看,唱片公司是按照曲目向卡拉ok公司收取费用,但是,这在现实中不大现实。根据国际惯例,著作权的收费应采取模糊管理而不是精确管理。例如,在日本,卡拉ok歌厅缴费是按照营业面积缴付月费或年费,因为,营业面积不同的歌厅,即使收录的曲目数量相同,盈利则是不同的。只有合理的版权定价,才能促使更多ktv业主自觉缴纳版权费。一次性收取高额版权费,并不利于影像公司的扩大收益,同时这部分高额的版权费就有可能转移到消费者头上,从而增加消费者的负担。ktv是一个非常大众化的娱乐产业,对年轻人来讲去ktv唱歌已经是深入人心的娱乐方式了,所以由于高额征收版权费致使消费者消费增大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抵御,影响他们的消费欲望,从而使ktv在中国遭受沉重的打击,因此应迫切成立ktv行业组织并积极与唱片业协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版权价格是广大业主和众多消费者共同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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