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证据收集、固定和审查的探讨与思考
| | 综合类别 论文下载渎职侵权犯罪属于智能型。通常犯罪嫌疑人都具有智商高、职务高、技能手段高、经验丰富、能言善辩等特点。与此同时,他们还懂法律、政策,电脑等专业技能,社交面广、有一定职务地位、关系网厚。因此,他们的综合类别 论文下载反侦查活动能力较强,会采取各种反侦查措施隐瞒犯罪事实、毁灭犯罪证据,进而逃避法律制裁。基于此,对其犯罪的综合类别 论文下载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尤显重要,本文试就从其这方面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当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侦查案件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人员在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充分,证据质量偏低的问题突出。有的案件提取的证据,看起来能证实犯罪,但经不起细致的推敲;特殊主体的犯罪案件,竟按一般主体去查办;有的渎职案件,具体违反制度的责任查不清;有的现场的案件,因提取证据不及时而使案件搁浅。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1、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首先对口供依赖性较强,仍有相当一部份侦查人员把口供视为“证据之王”,虽然《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公诉中、法院在审判时没有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通常不敢指控犯罪或定案。这是导致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分依赖重口供的一个内在原因。而外在原因的是,由于大多数渎职案件是视其犯罪后果是否严重而定性的,因而往往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案件具有多变性和反复性。一方面,多数渎职案件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办案工作缺乏积极的、稳定的,有利于控方的言词证据的支持,另一方面,多数渎职案件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这就给侦查工作中发现、收集各种物证,确定犯罪地点和场所增加了难度。这样致使有的侦查人员仅注重突破口供,不注意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致使有的案件到公诉或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翻供就难以作出起诉或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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