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私分国有资产案件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 | 综合类论文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综合类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综合类论文行为。近年来,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在我县时有发生,且呈现上升的发展趋势。从2002年至今,我院共查办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8件,涉及犯罪金额500万元。特别是2002年就办理该类案件4件,涉案金额140万元,违法金额200多万元。反映出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疯狂性和多发性,应当引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一、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主要特点 1、领导带头,法人作案。在近年来的改革开放之中,一些部门单位领导受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在头脑中逐渐产生一种唯利是图的思想,对单位收入的公款千方百计进行私分,他们通常是经单位主要领导或领导集体决定,利用其特有的行业职权去谋取利益,然后在内部干部职工中,以不同方式、不同名义、不同档次进行公开的集体私分。如我院查处的某局和某站等单位私分公款案,都是经单位主要领导决定,将一些单位的营业收入不入帐,然后以奖金、福利的形式私公给单位的干部职工。 2、相互攀比,广泛作案。从发案的单位看,此类案件涉及面较广,案发于多个部门。从我院近几年查办的案件来看,私分国有资产案件除了发生于电力、保险等国有企业外,还发生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这些单位通过虚列开支、收入不入帐等到手段,而设立帐外帐,进而以职工福利、奖金等名义私分给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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