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加强跟踪监督依法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 | 综合类别 免费毕业论文下载2004年藤县辖区登记在册的综合类别 免费毕业论文下载监外执行罪犯共有81人,其中由于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综合类别 免费毕业论文下载罪犯9人,违法取得或脱管失控应收监的保外就医罪犯7人。特别是脱管失控罪犯情况比较严重,占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10%,但经我们检察机关进行长期跟踪监督,督促公安机关抓捕,目前已将5名保外就医罪犯收监。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取得如此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认真分析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长期未能收监的原因,找出症结所在,为有效监督打下良好基础。 近年来,藤县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长期未能收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执行机关对收监工作在主观认识上重视不够。藤县违法取得或脱管失控应收监的保外就医罪犯均是原判刑期比较长的罪犯,最短的为5年,最长的为13年,尽管每年的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检察机关都对所发现的应收监而未收监的罪犯向执行机关提出收监检察建议,但几年来,应收监的罪犯还是未能收监,检察监督显得苍白无力。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执行机关对收监工作重视不够,过多地强调客观因素,缺乏主观努力。一是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执行机关认为应收监的对象是十多年前释放的,时间比较长了,部分刑期已满,没有收监必要,因此对收监的积极性不高。如违法取得保外就医的陈伟波、李志忠是1992年办理保外就医的,两罪犯是外省人,而陈伟波的刑期已满,执行机关认为没有收监的必要,因此迟迟未将他们收监。二是收监责任不明确。公安机关认为脱管失控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法院办理释放的,应由法院将他们收监,而与他们无关,存在推御责任思想,致使收监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三是执行机关存在怕难情绪。执行机关的办案经费除小部分由县财政拨付的外,很大一部分是由各单位自行筹措的,在办案经费原本就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如果采取措施布控收监,能否顺利收监还很难说,但经费开支是必须的,这样会影响其他办案的需要,因此他们不愿安排这方面的经费开支,也不愿意组织民警布控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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