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与探讨
| | 综合类别 教育论文下载在现代生活里,汽车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综合类别 教育论文下载必须品,随着汽车数量的综合类别 教育论文下载增多,交通肇事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交通肇事的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案件占了一定的比例。所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不报警、不保护现场、不等候处理并逃离事故现场或虽进行了上述工作,但事后又逃跑的行为。狭义上的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将其定义为“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实这种解释是从广义上去理解的,由于是刑事案件,所以附加了一些条件,规定该行为需具备《解释》第二条所列的几种情形。由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案件查处难度增大等,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归纳起来,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后逃离现场,但受害人被他人救起没有死亡;(2) 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后逃离现场,致使受害人因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 (3) 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后,立即逃离现场,被害人随即死亡,即使得到及时救助也难避免于死; (4) 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后逃逸;(5)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将他人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逃逸;(6)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虽然没有立即逃离现场,但事后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并处理好这类案件,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现举几个案例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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