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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婚姻的思考

婚姻为一种两性结合的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社会形式,作为组成家庭的综合类别 评职论文前提,关系的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婚姻一旦成立,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变更,而婚姻一旦发生变故,也必然会引起这些即成法律关系的变动并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因而,我们有必要对无效婚姻问题进行研究。
一、 婚姻的有效要件
结婚是当事人以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结婚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民事行为的生效必须具备相应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发生法律效力。
合法的婚姻必须具备使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的实质要件。首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婚姻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契约的性质,因此,婚姻契约的缔结人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能力。其次,婚姻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强迫当事人缔结、变更或终止婚姻契约;第二,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即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表示是一致的。再次,婚姻的缔结必须要合法。包括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定婚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此外,合法有效的婚姻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当缔结婚姻的民事行为具备以上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即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并受法律的保护。否则,就会导致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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