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腐败”一词也需要 “双规”
| | 综合类别 评职称论文“腐败”一词也需要 “双规” “双规”一词,一般特指对违纪、违法的综合类别 评职称论文官员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的综合类别 评职称论文一种做法。其实“腐败”一词也需要“双规”。 索词之源“腐,烂也。从肉,府声。”(见 《说文·肉部》)、查《辞海》:“腐败,腐烂。《汉书·食货志上》:‘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我们经常把英语中的 “corruption” 翻译为“腐败”但它实际意思是:①腐坏;腐化;败坏。②起腐化作用的东西。③贪污;贿赂。④语词的讹用、讹误。查《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12月版(增订本),无腐败解释条,只有“腐败水泡”、“腐败绿斑”和“腐败血管网”三条。三条关于腐败的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讲尸体腐烂过程中的现象描述。 显然在1984年前,学术界从未想过将社会现象或某种组织与腐败联系。不知从何时起,我们常常把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违纪行为、道德失范行为都叫做“腐败”或“腐败行为”,甚至一些媒体还把党政个别人的犯罪行为叫做“腐败”。这实际上是不正确的,我们的所谓“反腐败”的提法也是不正确的。 1、“腐败”一词是对一个已经死亡的东西正在发生分解过程的一种描述,是一种有机体死亡后的一种不可逆转的过程,即使采用冷冻、保鲜也只能是在一定时间内延缓腐烂的过程。而对一个活着的个体、实体说它“腐败”实际上是一种不付责任的咒骂。我们在不同的场合大谈“反腐败”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腐败”,只是认为腐败的程度的不同而已。 “反腐倡廉”更是值得商椎,“廉政”本是在职为官者的基本道德,仅仅“倡议”显然是力度不够的。一个组织内部有“腐败分子”也不是正确的提法。因为用“腐败”一词说某个人是“腐败分子”实际上混淆了他的行为上的错误程度。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对某人的问题是犯罪就是犯罪,是违纪就是违纪,是道德问题就是道德问题,不能将其混为一谈,统称腐败分子不当、不妥、不可。认定是不是“腐败”,只有在一个实体不存在的情况下,如你可以说某处弥漫着“封建主义腐败”的气味。在一个活体存在的情况下,你说某人“腐败”,就如同咒骂某人是内涵不明的“坏人”一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说某人“腐败”实际上是一种漫骂的性质,在法律上,从来不会有那一个国家以“腐败”名义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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