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
| | 中小学教育教学论文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是指对检察从业人员,包括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的中小学教育教学论文一项管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下发的中小学教育教学论文《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精神,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近五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人事制度改革在预期内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主要表现在:1、尚没有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还没有扭转以人定岗的落后做法,离以岗定员的目标尚有不小的差距;2、根据修改后的《检察官法》的规定,凡新任检察官均需通过司法考试,但由于门槛过高,通过率低,实践起来难度大,但另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考试考核制度并没有相应确立,在实践中出现不同职位的检察官在任用上实行“双重标准”,不利于检察队伍的健康发展;3、检察从业人员“出口”不畅顺,一些不适宜检察工作的人员,无法及时给予调离、辞退;4、检察从业人员的任职、晋升、考核、奖惩、轮岗、交流、退休等一系列制度并没有相应建立起来。我们有必要冷静下来,反思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达不到既定的目标的原因。 一、对检察机关属性、领导体制存在重大认识误解,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障碍。 由于我国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及法律思想均直接来源于前苏联,检察制度也不例外。出于对整体法制现状的反思和检讨,人们对当今中国检察制度也进行了抨击。虽然我国宪法把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持不同意见和看法的还是大有人在。检察机关本质属性究竟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实质是司法权、行政权还是法律监督权,有很多不同的意见。由于分歧较大,对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学者们提出各种方案。比如将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分解,检察机关只保留监督权或公诉权、侦查权由单独设立的部门行使、批准逮捕权交给法院等等。针对不同意见,最高检近几年来组织有关课题组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就检察机关的起源、作用、在国家权力中的地位,进行了广泛的论证⑴。力图论证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本质是法律监督权。但是,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还是“一家之言”,尚未形成权威的、主流的理论,没有足够的说服力把人们的认识统一在一起。长期以来,在干部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把检察机关等同于行政机关,而忽视检察机关的独有特性。前段时间,国务院纠风办对湖南省纠风办就能否把法院、检察院列为纠风评议对象的请示作出答复,明确指出,民主评议行风的对象是行政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纠风办作为政府内部的监督部门,无权把检察院、法院列为行风评议对象。而在此之前,在一些地方,不仅纠风办把检察机关作为行风评议的主要对象,就连被评议的检察机关,也把行风评议的结果当作检验检察工作的得失、群众满意不满意的标准。这种对检察机关属性认识不清的现状,对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前两年进行机构改革,就采用“一刀切”的办法,把行政人员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条件全部套用到检察人员身上,使相当部分只要年龄和工龄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退了下来。由于退下来的检察人员基本上具备检察官资格,他们退下来以来,检察机关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比例大大降低,而由于准入条件高、待遇低,在现在及以后的一段时间里,不符合条件的想进进不来,符合条件的能进不愿进,检察人员青黄不接现象突出,尤其是具备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将长期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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