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完善刑事审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我见
| | 文科综合论文我国现行的文科综合论文《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文科综合论文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这是我国刑事审判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七年多来,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并不乐观,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在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二年即1999年,曾有一个报道,上海黄埔区法院的证人出庭率只有5%;江苏某市的出庭率不足10%;而某县法院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为25%,⑴到2003年,有人也作了统计,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足5%。⑵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实行直接言辞原则。它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直接获取以口证或言辞辩论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与书证、物证等有关证据相比,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较难甄别。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人的记忆和陈述存在着不确切性,导致证人证言容易出现偏差;二是一旦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故意作虚假证言时,如果不经过法庭质证,就变成定案的依据,极易产生冤假错案。而通过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各方的询问及质证,最大可能地揭露证言中的虚假成份。因此,证人出庭,确保法庭审理实行言辞原则,其最直接的效果是有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相,为公平判决提供可靠的基础。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就如何完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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