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必须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
| | 综合类论文中共中央今年元月颁布的综合类论文《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综合类论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是新时期我们党推进党风廉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指南。它实出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构建以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为主要内容的惩防体系。作为国家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来说,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实施纲要》,这对我们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反腐败工作水平,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和遏制司法腐败问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们知道,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有效遏制司法腐败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预防体系,坚持不懈地开展队伍整训,严肃查处法官腐败行为,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从近来新闻媒体上曝光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司法腐败现象仍没从根本上杜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寻租、贪赃索贿。二是挪用钱物、执法犯法。三是丧失立场,道德伦丧。四是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五是作风漂浮、态度蛮横等等。 以上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司法为民的宗旨,而且降低了法治的公信力,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理念的实现以及法院改革与发展,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要求相悖。在新形势下为什么会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原因来看:一是理想信念淡化,价值观错位。二是思想改造退化,宗旨观错位。三是自律意识弱化,道德观错位。从客观原因来自看:一是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是滋生腐败的组织原因。二是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是滋生腐败的工作原因。三是办案经费不落实是滋生腐败的经济原因。在此,人民法院如何按照中央《实施纲要》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现实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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