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之我见
| | 综合类别 毕业论文下载法律监督权威又叫法律监督效力的综合类别 毕业论文下载权威。是指法律赋予监督主体的综合类别 毕业论文下载监督权具有受法律保障的影响力、约束力、威慑力、执行力⑴。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和地位,但多年来,由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消极监督、被动监督,并没有产生应有的约束作用和纠正作用,简单地说,就是法律监督的效力及效果不如人意。不符合法治国的要求,因此,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已经迫在眉睫。 一、法律监督活动缺乏相应的权威,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及时代背景。 (一)历史变迁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太多太重的专制主义、人治思想,这是如今官本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深刻历史根源。按照现代法学的观点,设立监督的目的和功能主要立足于权力控制,监督的核心与关键即为权力制衡⑵,而几千年来,中国当权者不喜欢受监督,一个人说了算,虽然存在着法律监督机构,但都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比如于封建时代产生的“御史监察”,自产生以来,与其他职位相比,其地位并不重要,有时甚至形同摆设。而且,长期以来,中国人在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处理矛盾时,并不立即启用监督手段,奉行的是人性本善的思想,采用的是因果报应说、良心发现说,缺乏按章办事的意识,更愿意使用调解、妥协来化解矛盾。导致有关法律法规是“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没有落实在行动上”。在现阶段,即使检察机关发现了违法行为,批评、教育、口头提出纠正意见等非司法方式仍是监督手段之首选。显而易见的是,这些办法已经不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对检察机关的直接影响是:导致法律监督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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