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谈行政侵权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 | 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综合类别 免费论文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果原告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有关行政赔偿的问题。本文就审理行政侵权赔偿案件的内容和顺序、赔偿时效、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的标准等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审查行政侵权赔偿案件的内容和顺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侵权赔偿案件的内容应当是: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被告是否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等问题。在查清这些事实后,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确定是否赔偿和赔偿的方式及数额。 按照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的方式来划分,行政侵权赔偿案件可分为一并提出和单独提出两类。因这两类在审查内容上有所不同,所以审理的顺序亦有所不同。 1、一并提出的方式。所谓一并提出的方式,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行政相对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行政赔偿的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对一并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无论何种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均应当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基本上查清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后或者作出判决后,再审查其他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最后审查有关行政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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