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当前暂予监外执行存在问题调查及对策探讨
| | 综合类别 免费毕业论文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综合类别 免费毕业论文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而没有社会危险的综合类别 免费毕业论文,或者正在怀孕、正在哺乳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最近,笔者就当前的罪犯暂予外监执行情况作了专门调研,发现近年来各地在这方面普遍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1、个别监管人员受个人利益的驱动,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为罪犯办理保外就医。 一些监管场所的监管人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利,公然违法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办理保外就医,放纵罪犯重新流入社会危害社会。如某县看守所原所长王某伙同原指导员黄某某等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于1992年7月至1999年3月案发时止,对不符合条件,没有严重疾病且有社会危险的9名罪犯(其中两名抢劫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2年)办理保外就医。在办理中,王某某私自收受罪犯岑某、梁某等贿赂人民币10300元。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罪犯非法流入社会后,给社会稳定来了严重影响。案发后,这些非法获释的罪犯虽经检察机关监督决定重新收监,但由于2名罪犯早已脱管失控,至今无法执行重新收监。 2、放宽要求,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和程序审批办理,形成保外就医漏洞百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214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但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不少审批部门在实际审批时,都不按照该法律规定去严格办理,而只凭县级人民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就为罪犯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而一些办案人员为了某种需要,不但不经过省级指定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而且也不经过监管机关提请,只凭县级人民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就裁决暂予监外执行。如某市检察机关统计,截至2003年3月检查时止,该市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只凭县级人民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就为罪犯办理保外就医的30例,其中法院26例,公安4例;某县法院不但不经过省级指定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而且也不经过监管机关提请,就擅自给5名罪犯裁决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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