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必须从基层人民法庭抓起
| | 综合实践课论文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的综合实践课论文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综合实践课论文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同样承担着国家审判机关的办案任务,并依法独立行使用权审判权。从近年来我国法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来看,我国基层人民法庭担负着70%以上的各类案件审判任务,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当前,“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正在全国法院深入开展。为了把握工作重点,确保该项活动的深入开展,笔者从近两年对人民法庭所办案件评查验收和抽查入手,试图通过人民法庭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益的内涵、辩证关系,试述如何从基层人民法庭抓起,如何评价人民法庭的办案工作等问题,来进一步规范基层人法庭法官的司法行为,提高人民法庭的办案质量,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整体推进,做到真正落实司法为民。 一、人民法庭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内涵 要弄清什么是人民法庭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内涵。首先,要明白什么是人民法庭的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就是人民法庭在办理各类案件时积累与统计的一些具体数据,它是办案数量的客观积累。办案质量就是人民法庭办案效果的综合体现,是办案工作内在本质的客观反映。办案质量是以办案的正确率、准确率和合格率来衡量的,办案准确率和合格率越高,办案质量就越好。其次,要充分认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关系上还存在的误区。一是以办案数量代替办案质量。例如在部分法庭审判人员中,由于受经费和利益驱动的影响,认为“狠抓办案就得多办案”,“案件办得多,经费收入就多,你在全院的工作成绩就大。”这就片面地把办案数量当作衡量审判工作好坏的一个标准。因此造成了少数人民法庭立案数很高,但结案率、执行率和合格率低的状况。二是以实体办案代替程序办案。过去在部分法庭审判人员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也是导致办案质量不高的一个原因。例如有极少数法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造成了超管辖范围收案、办案,或以结代立、不结不立,严重超审限等违反诉讼程序的状况。三是以法律效果代替社会效果。有极少数法庭审判人员存在着这样的观点,“这个案件审结了,送验后归到档案室就完事了。”不管该案是否执行,不管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否真正得到有效保护;还有部分审判人员片面认为,办案主要就是坚持法律标准,不应过多地考虑社会效果。因此往往在办案中机械执法,盲目办案,导致极少数当事人缠诉和越级上访,有的甚至导致少数原告羸了官司输了钱,“小欠条”变成一张“大欠条”,给当事人造成很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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