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作好宗教统战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
| | 治安综合治理论文社会主义社会的治安综合治理论文宗教问题,始终是一个重大、复杂、敏感的治安综合治理论文政治难题。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面对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变迁、历史任务的变化,统战工作中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到正确的工作实践中,需要有唯物辩证法这一科学方法论的指导。本文拟就宗教统战工作中,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辩证观点作一初浅的探讨。 一、以质量互变规律为指导,正确把握宗教统战工作的度 质量互变规律以事物内在变化过程为研究对象,从质、量、度三者辩证关系的分析中,揭示“度”在事物质量互变中的极其重要性。这一规律告诉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否正确和准确,在很大程度上就要看是否把握了事物的度;在一切实践活动中都要掌握“适度”的原则,即主观的认识和行动符合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度。 在宗教统战工作中,度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宗教统战政策宣传需要把握度,具体工作中更要把握度。能否把握好度,是检验宗教统战工作者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是否成熟的标志。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有其特殊的复杂性。要在具体工作中具体落实、把握《宗教事务条例》,就必须把握宗教统战工作中的“度”,掌握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是认识宗教信仰的个体性与群体性转化的度。我国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信仰宗教与否完全取决于自身的认识态度,但宗教本身能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学说、思潮就在于它的群体性,是由信教群众的实践来实现。在信教群众聚集区,通常情况下信教群众的问题是自身性的、个体范围的。但是,由于宗教的“纽带”作用,在一定情况下,个人的矛盾会同人们的宗教信仰联系在一起,超出个体性度的范围,构成团体性矛盾。这时,对个体性问题的关注就不再具有私人的性质,往往成为相当一部分有同样宗教信仰的群众的群体要求。在宗教统战工作中,统战工作者必须要首先理清个体矛盾与群体矛盾转化的度,防止问题扩大化,在宗教问题的处理上,以《宗教事务条例》为原则,相关法律为准绳,本着合理、正当的方式,化解矛盾,防止小团体的私人性矛盾越出个人信仰的限制,由小矛盾扩大、转化为群体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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