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错误逮捕与刑事赔偿的关系
| | 综合类别 免费毕业论文下载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本文简称《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就一直是刑事理论界争论不休的综合类别 免费毕业论文下载问题,观点不一。到目前为止,由于没有立法机关确定的综合类别 免费毕业论文下载权威标准,在执行中经常出现偏差。检察机关在执行《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对此问题也各有认识。由于认识不统一,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出现赔偿案件就是办错案,有观点认为:认定一项逮捕是否“错误”的标准就是看是否对被捕者进行了国家赔偿⑴99。因此,承办人员及承办单位普遍存在着怕发生刑事赔偿案件的现象,一旦有当事人要求刑事赔偿,要么不愿赔,要么拖着不赔,影响了《国家赔偿法》的正确实施。究其原因,就是怕背上办错案的责任。这种认识,既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也与错案责任制的精神相左。显然不利于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国家赔偿法》。本文试论述错误逮捕与刑事赔偿的关系,阐述个人粗浅的看法,为检察实践提供参考。 一、刑事赔偿归责原则体现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中,是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原则,是检察机关实行错误逮捕的必然后果。 所谓刑事赔偿①,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的过程中,由于错羁、错捕、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对期货给予的经济上的赔偿。而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就是确认 追究刑事赔偿责任的标准。确定刑事赔偿责任的标准,学术界有不少观点,而且在2001年7月中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专门召集有关法学专家,召开了“刑事赔偿问题专家论证会”,将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作为首要问题来进行讨论。概括在场的专家及相关的学术调研文章,主要有:“违法责任原则”。这是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性确定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过错确定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结果责任原则”,是不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用权职权时的过错确定国家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也就是说不管司法机关或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心理状态上是怎么样,有没有故意、过失、不慎等待,只要客观造成 了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赔责任。此外,还有“混合归责原则”、法定赔偿原则等等。⑵⑶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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