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超期羁押案件的原因分析及预防对策
| | 理科综合论文2004年上半年,梧州市辖区共有超期羁押案件20件34人(其中梧州市区8件9人、苍梧县4件8人、藤县4件5人、岑溪4件12人)。其中属于一审案件超期羁押1件1人,属于二审案件超期羁押19件33人。另外还有属于自治区高级法院超二审期限的理科综合论文案件3件4人。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在押人员的理科综合论文合法权益,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是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相背驰的。笔者对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司法部门对超期羁押的法律认识和司法实践不统一 根据超期羁押案件的情况来看,二审超期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案件诉讼阶段越往后,越容易出现超期羁押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法院与检察院对超期羁押在法律认识和司法实践上不一致。如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究竟是多长?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法院办理刑事二审案件的羁押期限时,经常与法院方面对羁押的期限理解不一致。检察机关认为已超期,但法院认为未超期,而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规定二审案件的羁押期限,高检院、最高法也没有明确解释,不能很好监督。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法院以附带民事为由,延长审理期限。这类案件的羁押期限,法律、法规规定得不明确,致使检察院与法院的理解不一致。最后造成超期羁押。 二、检察院阅卷造成超期羁押 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原一审法院在收到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状后,一般在3-7天内才将案卷材料邮寄或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收到上诉案件的案卷材料后,将上诉案件有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阅。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阅卷的期限,而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审理且用尽期限,检察院阅卷的期限不计算在内。这样检察院阅卷占用了审理期限,造成二审上诉案件超期审判,造成超期羁押。据统计,2004年第一季度梧州市辖区二审上、抗诉超期案件中,有11件18人是由于检察院阅卷而造成超期羁押的,而阅卷时间最长的用了71天。检察院阅卷造成超期羁押的比例比较大,近占总数的50%左右。检察院阅卷占用了审理期限,这是造成二审上诉案件超期审判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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