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权利本位质疑
| | 综合类别 毕业论文下载有不少人认为,我们的综合类别 毕业论文下载法律当然应该是权利本位的综合类别 毕业论文下载,这种当然性甚至形成这样一种共识:似乎这是不用论证的,即使有论证也显得十分随意。最近拜读了张文显教授的一篇文章,(《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 )其中试图论证法律的权利本位性。但仔细读了该文后,我并不认为张文的论证解决了权利本位的问题,反而从该文可以看出,法律的权利本位至少没有它的主张者们说的那么重要。 一、 法律的权利本位是什么意思呢?鉴于作为法律的基本要素,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对等的[卓] ,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马],在法学史上并没有什么理论,将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分野,提高到是否代表法制这样一个分水岭般的高度。所以,要赋予“权利本位”那么高的地位,首先对“权利本位”进行释义是完全必要的。什么是“权利本位”呢?张文给出了六个要义:1、法应当是权利本位的;2、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3、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特殊联系;4、揭示了在某个国家的法律规则整体中、即在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系统中权利的起点、轴心或重心位置,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在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5、反映了人们之间的平向利益关系;6、表达了一种价值主张和法律需要: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历史性进步。 如果对张教授主张的“权利本位”的诸要义做一点分析,就会发现:要义1不应该属于要义,我们只有在知道了“权利本位”的要义之后,才有可能判断法是否应当是权利本位的。这是对“法应当是权利本位的”这句陈述的自循环证明。要义2等于没说:“法的权利本位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同义反复而已。关于要义3,张文在详细解释中是这样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互为参照系的:只有以义务作为权利的参照,才能把握权利的内容和界限;同理,只有以权利作为义务的参照,才能把握义务的内容和限度。”既如此,如何又有“权利是义务的逻辑前提,决定着义务的内容和作用”?难道权利就不以义务为前提?关于要义4,既然“权利本位”并“不是或主要不是在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那么,要义4似乎要告诉我们,“权利本位”在法律实践中,或至少在立法实践中并没有指导意义,因为任何一项具体的法律都可以是非“权利本位”的。(与此相对照的是,权利本位的主张者们几乎都没有列举出“权利本位”在法制实践中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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